國網能源研究院副院長 蔣莉萍
一、厘清"十四五"能源規劃面臨的形勢與定位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5G等技術的推廣應用,經濟社會發展運行、數字中國建設對能源供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將進一步提高,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在能源低碳轉型提速的背景下,能源規劃工作呈現與之前不一樣的兩大特點,一是用以保障能源供應安全與可靠的可利用技術,以及管理工作的側重點會有所變化,需要結合新技術的應用予以梳理和分析確定;二是電力系統的重要性會進一步凸顯。
"十三五"能源發展取得了不俗成效,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原因在于:(1)國家在能源發展與政策目標方面缺乏統籌與協調(能源板塊之間,以及能源發展與環保等其他領域的要求之間),(2)國家與地方層面的職責不清晰,(3)行政管理與市場作用之間界限不清。這都是"十四五"要著力克服和避免的。
在著力推進經濟及能源發展市場化的大思路下,國家能源規劃(及管理)的角色,有必要盡快"退回"到對能源供應與消費會產生重大影響的約束性、綜合性指標的確定上,即確定相當于"地板"或"天花板"性質的指標。比如:
(1)設定化石能源消費的總量(或者比例)控制指標,完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在近期國家已經明確提出"30o60"目標的情況下,該指標的設定尤為關鍵,因為其直接關系到2030年碳峰值的水平,以及2030~2060年間實現碳中和的難度。
(2)能效指標,包括產品單耗(產業)、GDP單耗(地區)等。其中,分地區GDP單耗指標的設定,有必要結合國家的產業布局等宏觀經濟發展因素進行差異化的考量。
(3)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該指標在取消FIT等激勵性政策、但完善的市場機制尚未建立且其他推動能源轉型的強制性措施尚未形成的情況下,是很有必要的。這是確保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與消納目標的有效抓手。
(4)碳減排指標及分解,結合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的國家目標,明確能源各板塊承擔的責任,統籌考慮并具體制定能源電力系統實現碳中和的時間表,推動化石能源盡快實現消費達峰并逐步退出,不斷降低單位供電二氧化碳排放水平。
在能源行業各板塊已經實現政企分開并啟動市場化建設多年的大背景下,對能源價格問題如何考慮,個人認為是"十四五"能源規劃能否達成預期效果、能否出彩的關鍵所在。理想的格局是:國家制定能源的價格形成機制(不是價格本身),并結合承受力等分析,設置出相應的價格限制(或價格區間),并可納入上面所提到的地板或天花板規劃指標體系中。其中,壟斷環節的管制價格核定更科學、更能激勵相關主體提高供給和服務質量,競爭性環節價格在價格區間內由市場形成。
相對于一直是規劃關注重點的能源供應"源"的發展問題,"十四五"期間,對能源運輸通道的規劃更需要予以重視和加強。國家層面,重在加強通道建設實施中的省間協調。而具體的項目安排,宜由相關主體(比如電網公司、油氣管網公司等)結合對能源資源開發潛力和未來需求情況的分析研判,提出相應的建設預案。此預案原則上與國家對管網輸送價格水平的核定考量相對應/對接。
二、把握好規劃實施期間的轉型發展節奏
能源轉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對于能源電力需求尚處于持續增長、供應能力相應地尚處于發展階段的國家或地區而言,能源轉型的重中之重,是要在規劃的(或者預期的)發展目標指導下,把握好規劃實施期間的發展節奏,引導產業相對均衡地發展。尤其是對于用財政補貼等經濟政策支持的產業發展,要積極而穩妥推動,兼顧現實、大局與長遠。并且應該對相應的補貼額度及補貼資金來源予以分析和估計,并通過具體的政策措施表達出來。
能源低碳轉型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的基本理念,重在明確發展的方向與總體趨勢。現實發展中,如果加入經濟承受力、公平性等社會和經濟維度的考量,轉型的速度肯定不是越快越好。
"力爭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到本世紀中葉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2035年"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二氧化碳排放力爭2030年前達到峰值"……用這幾個由遠至近的重大節點目標倒推"十四五"能源轉型的任務,會發現時間緊迫、任務艱巨。不言而喻,"十四五"的能源轉型成效十分關鍵,而且也是達成上述目標的重要窗口期。因此,"十四五"能源電力規劃不僅需要回答好"十四五"期間的發展問題,更需要以終為始,研究謀劃好實現"30o60"目標的基本路徑,完成頂層設計。
三、促進合理能源消費與節約并舉
落實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決策部署要促進合理的能源消費,同時必須切實有效地推行"節約優先戰略"。但從長期以來的能源行業實踐來看,現行格局下,能源行業的利益相關方本身更希望看到的是一種保持較高需求增長的局面。
節約優先戰略的重要抓手之一是政府必須對價格放手,由市場決定價格(前期過渡階段,可以考慮設置一定上下限區間),由市場價格驅動用能效率的提升和能效技術進步。另一個重要考量是,能源企業的收益模式不能夠僅僅取決于其能源銷售量的多少。
建議能源消費方面的政策落腳點,要更側重于"不能如何",亦即對邊界的規定方面,比如,對進入市場的用能產品的最低能效標準規定;對提供能源供應服務的企業的最低服務標準要求等。或者說,要更側重于"負面清單"與"市場監管"。
隨著風電、太陽能光伏發電等間歇性電源的大規模、高比例并入電網并逐漸成為電能供應主體,長期以來為行業所熟知的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內涵也需要有所提升,亦即:不能僅僅局限于對通常意義下"節能"的考量,更要注重對需求側靈活性資源潛力的挖掘,即需方響應。從需求側入手優化電力系統運行,以提升整個系統的能源效率和安全運行水平,是成本相對較低的選擇。
四、保障能源供應與安全
一是要正確認識能源安全問題。應基于保障供需平衡能力的評估,而不能簡單地用每年的能源進口比例來衡量能源供應是否安全。保障供需平衡的能力要包括儲備和應急能力。
二是要加強能源供應系統的應急能力建設。尤其有必要系統評估分布式能源資源及新型儲能(包括EV)設施在提供應急能力方面的潛力,并盡早建立起相應的應急管理和市場機制(規則)。
三是要明確電力市場各主體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責權利。就電力系統而言,隨著更多分布式電源、微電網系統并入電力系統,有更多利益主體(指Prosumer,即產消者,如增量配售電商、"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用戶等)進入市場,生產與消費者的界限變得模糊,并形成與傳統電力系統有很大差別甚至完全不同的系統生態和利益格局。新利益格局的出現,會要求并導致電力系統的運行管理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因此,亟需通過電力市場機制及相應的監管機制等,對各利益相關方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責權利進行重新界定、調整和明確。
五、加快推進能源技術進步和體制改革
能源電力的價格形成機制是關鍵,前面已有所表達。
就能源技術發展而言,對于應用型技術與裝備,重在建立"市場導向"的發展模式。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能源電力市場的機制設計,應該基于滿足系統運行要求(如為電力系統運行提供可調度性、靈活性等),來體現各種技術與裝備在市場中的價值。也就是說,市場機制或綜合性的行業政策必須是技術中性,要避免指向某種或者某些特定的技術或設施。
我國能源行業有眾多大型國企,這是我們的國情特色。由大型國企牽頭,組織社會力量開展重大前沿技術與裝備研發,產學研結合,國家投入與行業(及社會)資本結合,或許是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打好能源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的有益嘗試。要加強基礎研究、注重原始創新,尤其是在跨學科的基礎科研方面,國家需要加大組織和投入力度。
六、加強多類規劃的銜接
加強規劃銜接,是各級政府必須盡早做好的功課。
尤其是在各種區域發展規劃、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中,應要求相關主管部門或單位,把能源供應與消費問題"要素化"--也就是說,在這些規劃編制工作中,應該包含能源供應及基礎設施建設子規劃;在能源子規劃中,要把能源設施建設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有機銜接起來進行統籌規劃。比如,在城鄉建設中,對垃圾處理項目的能源資源化利用問題,應該要納入其能源子規劃的編制之中。這應是堅持系統觀念的重要體現。原文首發于《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2021年1月1日第1、2期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