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審議通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通知明確提出:對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可實施行政處罰!并由電網企業賠償其損失。
通知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第二十條: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
(四)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
(五)其它因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情形。電網企業應當自電力監管機構認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之日起15日內予以賠償。
近年來光伏、風電等新能源限電情況頻發。據國家能源局最新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風電平均限電15%,光伏10%。局部地區限電比例高的40%以上。多位業內人士稱:此通知政策對于光伏、風電企業影響巨大,表明國家從政策和法律角度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權益。但企業表示實際執行起來難度較大。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