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有關電力企業:
做好新形勢下新能源消納工作,是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內容,對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推動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提升電力系統對新能源的消納能力,確保新能源大規模發展的同時保持合理利用水平,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新能源配套電網項目建設
(一)加強規劃管理。對500千伏及以上配套電網項目,國家能源局每年組織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內項目調整,并為國家布局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等重點項目開辟納規“綠色通道”,加快推動一批新能源配套電網項目納規。對500千伏以下配套電網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管理流程,做好項目規劃管理;結合分布式新能源的開發方案、項目布局等,組織電網企業統籌編制配電網發展規劃,科學加強配電網建設,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載力。
(二)加快項目建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每年按權限對已納入規劃的新能源配套電網項目建立項目清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進前期、核準和建設工作,電網企業按季度向能源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同時抄送所在地相應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企業承擔電網工程建設主體責任,要會同發電企業統籌確定新能源和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投產時序,優化投資計劃安排,與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做好銜接,不得因資金安排不及時影響項目建設。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后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為做好2024年新能源消納工作,重點推動一批配套電網項目建設(詳見附件1、2)。
(三)優化接網流程。電網企業要優化工作流程,簡化審核環節,推行并聯辦理,縮減辦理時限,進一步提高效率。要按照國家關于電網公平開放的相關規定,主動為新能源接入電網提供服務,更多采取“線上受理”“一次告知”等方式受理接入電網申請。
二、積極推進系統調節能力提升和網源協調發展
(四)加強系統調節能力建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相關部門,根據新能源增長規模和利用率目標,開展電力系統調節能力需求分析,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升方案,明確新增煤電靈活性改造、調節電源、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和負荷側調節能力規模,以及省間互濟等調節措施,并組織做好落實。國家能源局結合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編制,組織開展跨省區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布局工作,促進調節資源優化配置。
(五)強化調節資源效果評估認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電網企業等單位,開展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效果綜合評估,認定實際調節能力,分析運行情況,提出改進要求;開展對各類儲能設施調節性能的評估認定,提出管理要求,保障調節效果;合理評估負荷側調節資源參與系統調節的規模和置信度,持續挖掘潛力。
(六)有序安排新能源項目建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消納能力,科學安排集中式新能源的開發布局、投產時序和消納方向,指導督促市(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合理安排分布式新能源的開發布局,督促企業切實抓好落實,加強新能源與配套電網建設的協同力度。對列入規劃布局方案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風電光伏基地與配套特高壓通道開工建設的時序要求,統籌推進新能源項目建設。
(七)切實提升新能源并網性能。發電企業要大力提升新能源友好并網性能,探索應用長時間尺度功率預測、構網型新能源、各類新型儲能等新技術,提升新能源功率預測精度和主動支撐能力。電網企業要積極與發電企業合作,加強省級/區域級新能源場站基礎信息和歷史數據共享,共同促進新能源友好并網技術進步。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新能源并網標準,明確新能源并網運行規范,推動標準實施應用,提升新能源并網性能,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三、充分發揮電網資源配置平臺作用
(八)進一步提升電網資源配置能力。電網企業要結合新能源基地建設,進一步提升跨省跨區輸電通道輸送新能源比例;根據新能源消納需要及時調整運行方式,加強省間互濟,拓展消納范圍;全面提升配電網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能力;完善調度運行規程,促進各類調節資源公平調用和調節能力充分發揮;構建智慧化調度系統,提高電網對高比例新能源的調控能力。因地制宜推動新能源微電網、可再生能源局域網建設,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消納能力。
(九)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加快建設與新能源特性相適應的電力市場機制。優化省間電力交易機制,根據合同約定,允許送電方在受端省份電價較低時段,通過采購受端省份新能源電量完成送電計劃。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進一步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打破省間壁壘,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易。探索分布式新能源通過聚合代理等方式有序公平參與市場交易。建立健全區域電力市場,優化區域內省間錯峰互濟空間和資源共享能力。
四、科學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
(十)科學確定各地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在科學開展新能源消納分析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新能源發展、系統承載力、系統經濟性、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與本地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充分銜接后,確定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部分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放寬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原則上不低于90%,并根據消納形勢開展年度動態評估。
(十一)優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管理方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承擔總體責任,于每年一季度按相關原則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提出當年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各省份新能源利用率目標要抄報國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相應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全國統籌,必要時對部分省份的目標進行調整。
(十二)強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執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及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確定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和配套消納方案。新能源年度開發方案要分地區確定開發規模,集中式新能源要具體到項目和投產時序,消納方案要明確各類調節能力建設安排、拓展消納空間的措施及實施效果。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壓實責任,圍繞新能源利用率目標持續完善消納保障措施。對實際利用率未達目標的省份,國家能源局以約談、通報等方式予以督促整改。
五、扎實做好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管理
(十三)統一新能源利用率統計口徑。發電和電網企業要嚴格落實國家能源局《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49號)和《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1〕57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風電場、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和受限電量統計方法,新能源利用率按僅考慮系統原因受限電量的情況計算,電網企業要明確并公布特殊原因受限電量的認定標準及計算說明。
(十四)加強新能源消納數據校核。發電和電網企業要嚴格按《辦法》要求,向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報送新能源并網規模、利用率和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受限電量、特殊原因受限電量等基礎數據,配合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做好數據統計校核。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會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共同開展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校核工作,向國家能源局報送新能源消納情況。
(十五)強化信息披露和統計監管。各級電網企業嚴格按《辦法》要求,每月向其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范圍內的風電場、光伏電站披露利用率及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受限電量、特殊原因受限電量等基礎數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發電和電網企業的新能源消納數據統計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如實統計、披露數據。
六、常態化開展新能源消納監測分析和監管工作
(十六)加強監測分析和預警。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開展月度消納監測、半年分析會商和年度消納評估工作。全面跟蹤分析全國新能源消納形勢,專題研究新能源消納困難地區問題,督促各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每年一季度,做好上年度新能源消納工作總結,滾動測算各省份本年度新能源利用率和新能源消納空間,同步開展中長周期(3—5年)測算,提出措施建議。
(十七)開展新能源消納監管。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將新能源消納監管作為一項重要監管內容,圍繞消納工作要求,聚焦消納舉措落實,常態化開展監管。加強對新能源跨省消納措施的監管,督促有關單位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
各地各單位要按以上要求認真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如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國家能源局
2024年5月28日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