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方案》,新能源汽車指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可選用純電動汽車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其他地區可根據實際條件,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LNG汽車或油氣雙燃料汽車。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領域廣泛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
根據四川省機關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總體目標,新能源汽車購置比例將逐年提高,配套基礎設施將逐步完備,運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方案》中明確,2014年至2016年,成都市、瀘州市2個納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范圍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當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自貢市、德陽市等16市,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三州”地區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四川省直機關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系統,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方面,將充分調動社會各方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配套比例。
此外,新能源汽車采購管理將進一步規范。自9月起,四川省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配備更新公務用車,除因特殊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外,嚴格按比例選用新能源汽車。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專項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購置其他類型的汽車;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執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越野車、商務車、面包車等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當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按照黃標車淘汰行動計劃,加快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黃標車淘汰報廢進度,及時更新報廢黃標車(汽油車未達到國標I、柴油車未達到國標Ⅲ)。更新黃標車時,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記者 王伶雅)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