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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施行后,落實情況如何?

2024-12-12 09:33:09 中國煤炭報

新修訂的《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施行半年有余,在煤礦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如何?監察執法中發現哪些問題和不足?現特選取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部分省級局監察執法處的監察故事,以推動煤礦企業切實做到遵法、學法、守法、用法。

辦公室距采場的安全距離該多遠?

——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三處執法見聞

石寶川 宋海東

【相關條款】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

露天煤礦的采場及排土場與重要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應當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露天煤礦的采場及排土場邊坡與重要建筑物、構筑物之間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持露天煤礦邊坡穩定的

“會議室這么熱鬧,怎么回事?”前不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三處轄區一煤礦會議室外,一名煤礦職工疑惑地問。

“你不知道?監察執法三處監察員和我們礦長因為一個問題討論好久了……”另一名職工說。

他們討論的焦點,是關于該礦辦公室安全距離的問題。

據了解,該礦辦公室與首采區最終境界的距離為16米,采場采深為40米。

該礦總工程師王某認為:“《煤礦安全規程》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距采場最終境界的安全距離以內,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也就是說,沒有規定具體的安全距離是多少,可以認為16米也是安全距離。”

“根據《煤炭工業露天設計規范》相關規定,機修車間、選煤廠或者其他重要建(構)筑物與采掘場地表境界的安全距離,應經采掘場邊坡穩定驗算后確定。當開采深度小于200米時,安全距離不宜小于最大開采深度;當開采深度大于200米時,安全距離不宜小于200米。你這采場采深40米,安全距離應該也得40米以上。”監察執法三處監察員呂浩楠指出。

監察員下達現場處理決定書后,該礦負責人拿出《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邊翻邊說:“《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沒有對永久性建(構)筑物在采場最終境界的安全距離以內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呀?是不是警告就可以了,不會罰款吧?”

該礦另一位負責人附和說:“雖然這個問題沒有處罰依據,但是對我們來說是一次警告。我們馬上整改,以后一定注意……”

“這種違法違規行為有處罰依據。”一名監察員認真地說,“前段時間,我們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線上普法宣傳,你們沒有認真學習嗎?”

隨后,這名監察員從包里拿出一本《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為該礦負責人解釋了第二十八條和第六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具體內容。

另一名監察員補充說:“《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已經廢止了。”

該礦礦長表示:“我們虛心接受處罰,馬上組織人員重新學習《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今年以來,監察執法三處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專家講座、法律知識競賽等,逐條逐字學習《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同時,該處嚴格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利用官方微信公眾號、朋友圈和網絡直播等開展在線普法,廣泛宣傳《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主要內容,組織專門力量深入煤礦講解。

“我們要求轄區煤礦利用板報、宣傳畫、專題講座等,深入學習《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督促他們做到遵法、學法、守法、用法。”監察執法三處處長李雷東說。

提供虛假資料處罰有新規定

——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執法見聞

王忠森

【相關條款】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隱瞞或者拒絕、阻撓。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六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你們提供的資料與實際不符,屬于虛假資料,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這條隱患是否屬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監察員解啟銘在匯總問題前,向陪同檢查的某礦副礦長王某核實。

前不久,該處對轄區一煤礦開展監察執法時,發現該礦提供的217回風順槽鉆孔負壓資料與現場檢測的不符。

“這條隱患屬實。但‘虛假資料’這幾個字能不能換個說法或者直接不要寫?”王某說。

“隱患屬實就好。難道不是虛假資料嗎,為什么要換個說法?”解啟銘問。

“是虛假資料。但寫上這幾個字,你們就要對我礦進行處罰。上次,我礦一份任命文件上寫著機電科共有3名技術人員,實際在崗2名,你們就以提供‘虛假資料’罰了我們。”王某解釋。

“那是什么時候的事?”解啟銘問。

“就是今年3月你們來檢查那次。”王某說。

“當時是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罰的吧?”解啟銘問。

“好像是,反正罰了。你們處罰后,礦上還對我們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追責。”王某說。

“你看一下這條隱患,后面標注的違反條款,是不是《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解啟銘說。

“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王某說。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解啟銘說。

“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罰多少?不會比之前罰得多吧?”王某緊張地問。

解啟銘隨即遞給王某一本《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按照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隱瞞或者拒絕、阻撓……”王某邊翻邊念著。

“這是違反的條款,還是我來給你找吧。”解啟銘翻出相關規定,“你仔細看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我們一定改,現在就改,以后絕不會再出現類似情況了。”王某說。

“這種情況雖然不多見,但很有代表性,反映了一些煤礦管理人員不懂法、不學法的問題,最后受損失的還是自己。”解啟銘說,“為此,監察執法三處提出,在依法依規執法的同時,想方設法給煤礦人員普法。”

監察執法三處副處長李鵬峰介紹,今年以來,該處在開展執法檢查時,不止在通報會上指明隱患所違反的條款,還會在執法文書上標注每條隱患違反的條款,既讓煤礦知道違反哪項規定和下一步如何整改,也更加規范了該處的執法行為。

為認真落實規范執法和“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監察執法三處明確將普法工作融入執法中;制作APP,將煤礦相關的法律法規集中到APP中,并安裝在每一名監察員的電腦和手機上。一旦出現上述問題或在制作執法文書時,監察人員可以第一時間解答問題、查找相關法規條款。

“把普法融入執法過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讓煤礦從業人員知法懂法守法。”監察執法三處負責人徐冠華說。

對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有變化

——四川局監察執法三處執法見聞

張紹朋

【相關條款】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停止受影響區域生產、建設,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十一)未按照規定建立監控與通訊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企業,責令停產整頓,明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對,你們搞錯了。我礦是低瓦斯礦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不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只有在高瓦斯礦井才屬于……”礦長說。

對此,監察員說:“請您再看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內容。”

反復查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后,礦長陷入了沉默……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對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重大事故隱患認定,已經刪除了原來的‘高瓦斯礦井’限制……”監察員說。

這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監察執法三處近日對轄區一煤礦開展監察執法時的一幕。

這位礦長與監察員有爭議的原因在于,《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表述為“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屬于重大事故隱患。而今年5月1日施行的《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中明確規定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其對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重大事故隱患認定取消了“高瓦斯礦井”限制。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施行后的第2個月,監察執法三處把其中的新變化、新要求作為監察執法重點內容,在每次監察執法中都會特別留意。

在該礦監察執法時,監察員發現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不能準確檢測甲烷濃度,誤差較大,經專業機構鑒定,甲烷傳感器不合格。

通過調查取證,監察員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相關規定,認定該礦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對該礦罰款50萬元,對主要負責人罰款3萬元。

“我們的學習走了過場,沒有掌握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中的新變化、新要求,認識還停留在過去……”在責任倒查分析會議上,該礦礦長表示,“《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施行后,各級監管監察部門都要求我們認真學習。礦上積極組織學習,還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印刷出來張貼在顯眼位置。現在看來,我們還得組織再培訓再學習。”

監察執法三處負責人表示:“希望煤礦管理人員能真正吸取教訓,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真學、真用,進一步提升礦井安全生產水平。”

哪些改建項目要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云南局監察執法一處執法見聞

夏顯歡

【相關條款】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工程項目(以下統稱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煤礦水、火、瓦斯、沖擊地壓、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不得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

日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監察執法一處計劃對轄區一處資源整合改建礦井開展執法檢查。

“這處煤礦已經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并且已進入被整合區域開展檢修作業。檢查時,我們要重點關注該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情況。”在監察預備會上,主辦監察員分析說。

次日,監察小組來到該礦,聽取基本情況介紹后,翻閱該礦建設手續等資料,對該礦主要負責人進行詢問,發現該礦只編制了技術改造方案設計,并沒有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這次改建,你們怎么沒有編制安全設施設計?”一名監察員問,“改建工程項目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現在還不能進入被整合區域作業。”

“我們不是改建,不需要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該礦主要負責人說。

隨后,該負責人拿出“依據”說:“根據市級監管部門關于規范煤礦系統優化技術改造程序和關于推進煤礦機械化改造及新增井筒等技術改造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煤礦屬于技術改造項目,對原有井筒進行改造,對礦井系統進行優化,只需要編制技術改造方案設計,報縣級監管部門備查就可以了。”

該負責人補充道:“根據省里的文件,對改建項目的定義是指‘六證’齊全的合法礦井(坑)在對其生產環節進行技術改造,改造后的設計生產能力在原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的基礎上按規范劃分的設計能力檔次向上靠一級的建設項目。”

有了文件依據,該負責人表示:“按照規定,我礦并沒有提升能力檔次。這次建設完成后,生產能力還是30萬噸/年,屬于技改項目,不屬于改建項目。所以,我們不需要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我們已經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也進行了改造設計,并報縣監管部門批準過,怎么就不能作業了?”該礦另一位負責人反問道。

監察員沒有急于反駁,而是問:“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正式施行,你們有沒有組織學習?”

該負責人回答:“結合‘學鐵規、明責任、硬落實、保安全’專項活動,我們已經組織學習了。”

監察員翻出《煤礦安全生產條例》說:“我們再深入學習一下有關內容。第十四條規定……”

接著,監察員又拿出《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釋義說:“改建項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數目或者改變井筒功能,擴大煤層開采范圍,礦井延伸水平開拓方式與原設計不一致的項目。”

聽到這里,這位負責人不再反駁,態度發生轉變,說:“是我們對新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不知道有新要求……我們立即停止作業,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并報審。”

監察員耐心解釋道:“剛才,你們說的文件依據都是比較早的,有當時的歷史背景,也都實施過一段時間,這無可厚非。但是,按照新法優于舊法、法規優于文件的原則,你們應該按照新修訂的《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隨后,監察組對該礦下達了“改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取得批復前不得在被整合區域組織開展采掘作業”的處理決定。

這次監察結束后,監察組認真梳理轄區內存在類似情況的整合礦井,積極推動類似礦井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規范煤礦建設工程項目手續。

礦長竟不清楚有無礦領導帶班制度

——湖南局監察執法二處執法見聞

覃猛

【相關條款】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領導帶班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監察員說。

“我記得《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也有類似要求,沒有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怎么突然罰那么多錢?”礦長很快翻出了“證據”。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是今年5月1日施行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是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對于同樣的違法行為,新舊規定有不一致的,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應適用新的。”監察員解釋。

這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湖南局監察執法二處近日在轄區一處升級改造煤礦開展監察執法時的一幕。

當天出發前,監察執法二處副處長吳東楠組織監察員開展安全風險研判,確定檢查這處升級改造煤礦。

來到該礦后,監察員按照監察方案分成兩組,分別對地面、井下開展執法檢查。

“此前,你礦有哪些重大安全風險,施工監理是哪里的,你們是怎么管理的?”吳東楠問該礦礦長李某。

“我礦原來是縣屬國有煤礦,日常管理嚴格,已多年未發生安全事故,連工傷都沒有……”李某回答。

監察員下井,來到一個掘進工作面,隨機詢問一名礦工:“現場帶班領導是誰?”

“今天這個工作面的帶班領導是黃某某。李礦長平時每天都和監理方下井檢查施工質量和進度。”礦工回答。

“我們去監控中心看看。請你把礦井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以及監理方的相關任命文件、人員工資發放表、社保繳納資料拿給我看看。”吳東楠對李某說。

在監控中心,一名監察員邊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邊說:“沒有發現今天帶班下井的黃某某的軌跡。能把你們的帶班下井制度、月度帶班下井計劃表拿來看看嗎?”

監察員的問話,讓李某緊張起來:“管資料的人生病了……不在礦上,帶班下井制度鎖在他辦公室里。”

“張貼在井口的月度帶班下井計劃表里的譚某某,他的軌跡也在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上看不到,這是怎么回事?”監察員繼續問。

“現在是改擴建階段,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可能壞了……”李某說。

“李礦長,你的帶班下井情況和計劃表看起來一致……”監察員說。

李某說:“我們一直按照帶班下井計劃表下井的,不太清楚有沒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也沒有核實實際帶班下井情況與計劃的差異。”

“作為礦長,你不清楚帶班下井制度,還冒險組織升級改造?請你們立即撤人,停止作業……”吳東楠說。

幾日后,該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該礦處罰款14萬元。

“因為法律法規宣傳普及不認真,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不嚴,既帶來直接經濟損失,也造成不應有的風險隱患,不值得更不應該。”李某拿到決定書時懊悔地說。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煤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