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唯一的半封閉內海,渤海海水交換和自凈能力差,海洋生態系統脆弱,加之工業開發、陸源污染、漁業透支等因素,環渤海地區水域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已經凸顯。民革中央認為,目前,渤海海域處于污染排放和環境風險的高峰期,近岸海域污染有加重趨勢,生態系統退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整體形勢依然嚴峻。
民革中央建議,設立渤海綜合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牽頭,國家有關部委和環渤海三省一市政府參加,由管委會統一安排環渤海地區的發展與保護規劃,對渤海的污染防治、資源可持續利用、生態保護、產業布局、項目審批、環境監測實施綜合管理。
完善渤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專門的《渤海保護法》或由國務院出臺《渤海保護條例》,立法規范渤海污染防治、資源開發、產業規劃、生態保護等。
設立長效生態補償機制。以生態補償機制為抓手,加快生態保護補償效益評估、生態服務價值評估、生態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能力建設,逐步拓展跨地區、跨流域、上下游、近遠海相銜接的生態補償。
完善經費保障機制。設立渤海保護修復專項基金,同時建立“政府引導、地方為主、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經費籌集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用經濟手段促進渤海流域治理和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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