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長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日前,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了《長春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暫行辦法》的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凡在長春市(含榆樹、德惠市、農安縣)建設、運營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均納入本管理辦法范圍。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布式充電樁。按照不同的充電對象分為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三類。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以及住宅小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的,專門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業主車輛等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物流、環衛等專用車場(站)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集中式充換電站、分布式充電樁以及可移動的小型充換電設備。
《暫行辦法》要求,充電基礎建設遵循以下原則: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在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環衛、物流停車場等建設快慢結合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在公共建筑物停車場、公共停車位、加油(氣)站、城市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新建大于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駐車換乘(P+R)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對于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以及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銷售機構、充電設施生產企業、電池制造企業、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及社會各類投資主體,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也可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組建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同時,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銷售機構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可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私人用戶可通過購買或租用充電設施等方式獲得充電服務。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