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購電歷史背景
直購電由5號文提出,興起于經濟刺激背景下的2009年,而且從電解鋁行業的定向定廠做起,想想4萬億吧,這似乎預示者直購電的先天基因存在問題?
2002年2月,國發〔2002〕5號提出直購電。
2004年3月,國家電監會和國家發改委推出指導大用戶直購電試點文件《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電監輸電〔2004〕17號)。
2009年3月,工信部、國家發改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電解鋁企業直購電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09〕62號)。
2009年11月,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國家電監會下發了《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基本規則(試行)》(電監市場〔2009〕 50號)。
●直購電目的指向
直購電的目的和試點的意義不可否認,但這是不是一些改革派在當時沒有找到理想的市場模式下,為推行直購電而找的正當理由?
逐步放開售端市場份額、打破壟斷、變電網企業“獨買獨賣”為“多買多賣”。
促進輸配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
探索 “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改革路徑。
●直購電折戟與重啟
多年來,直購電的反反復復,是否從一個側面說明了直購電本身存在嚴重的不足,直購電為何屢次淪為“優惠電”?是地方政府利用了規則的缺陷嗎?
在實際試點中,沒有形成共識與合力。電力監管機構、地方政府、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用電企業對直購電試點工作的期望和訴求各不相同、對政策的理解和如何執行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直購電一度成了支持高耗能產業“優惠電”的代名詞,直購電實踐與直購電愿景 “漸行漸遠”,故被相關部委叫停多次。 翻翻當年發改委等部委多次清理優惠電文件,得出的結論是:投資拉動與高耗能成為某些地方政府的那塊“玉”啊!
2015年,在經濟“新常態”、重啟“電改”等各種背景交織下,全國各地直購電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優惠電再次附體?直購電能否成為高耗能產能過剩的“解藥”?
●直購電的七大缺陷
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把中國式的直購電做為一個市場模式進行推廣,因為其自身存在嚴重的缺陷和問題,被業界戲稱為“偽市場”。即便是英國的電力庫模式比直購電更加接近市場化,但也因為存在嚴重的缺陷而被徹底拋棄。
缺陷一:沒有現貨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任何成熟的商品市場,都能夠通過現貨市場去發現價格。
缺陷二:無法有效規避發用電合同雙方的風險。直購電合同既不是金融合同,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物理合同,不能提供像大宗商品一般都通過中長期差價合同和現貨市場來化解價和量的風險控制機制。
缺陷三:缺乏市場化的實時電力電量平衡機制,無法真正滿足電力物理屬性要求。
*合同雙方的發用電無法做到時時同步,甚至在日、周、月、年度時間段上難以做到合同雙方發用電總量的平衡,即便不是發用電雙方的原因。這也正是電和電力系統的特殊性:不能儲存以及發、輸、配、用實時平衡的獨特性。沒有這個特性,電力市場就不會這樣讓人如此糾結。
*直購電量難以開展實時的安全校核,僅以月度、年度為周期開展總量上的安全校核,這就是沒有現貨市場的一大“硬傷”。
缺陷四:無法提供對偏差電量的有效解決手段。
*直購電造成的偏差電量至今在理論和實際操作中沒有公平合理的解決辦法,也沒有市場解決機制。不管如何設計,都會有人從理論上提出批評,雖然批評者本人也沒有完美的方法。
*用滾動調整和背靠背的結算手段解決偏差電量,實際上是用計劃的方式解決市場問題,同時造成電力運營機構自由裁量權過大且難以約束。
缺陷五:由于存在上兩條缺陷,導致政府主導直購電時,可以任意擴大直購電規模;同時為新能源參與直購電提供了類比理由。直購電成為一種可以給目標用戶實施精準“優惠電”的廉價而又正當的手段,一切源于直購電這只貌似“市場”的手。
缺陷六:直購電與節能發電調度目標不一致。直購電難以解決節能發電調度的問題,而現貨市場可以解決。
缺陷七:在沒有按電壓等級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前提下開展直購電,電網企業賺取差價的盈利模式沒有改變;同時,需要依附于現有計劃體制下批復的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
●直購電有關的市場四個常識
常識一:在非現貨市場,新能源不具有與用戶開展電力直接交易的先天條件。從市場機制上講,可以開展新能源與其他發電(如火電)的發電權交易。事實上,只有現貨市場才能給新能源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機制上支持。
常識二:某省開展新能源參與大用戶直購電,出現合同期內全部電量成交價為-325元/兆瓦時的情況,與國外現貨市場某一時段新能源報價出現負報價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情況,兩者有本質的區別,這一點一定要明白,“此馬”非“彼馬”。
常識三: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符合電力行業特點的市場體系。這一點已經被理論界共認并在國外電力市場建設中廣泛采用。
*中長期市場通過實物合同、差價合同以及期貨等金融衍生品為規避現貨市場的價格波動,提供了讓雙方共同承擔價格風險的方法。
*現貨市場考慮了電網實際的安全約束,體現了電力系統運行的物理條件,有機實現了資源優化配置與電力系統的實時平衡。
常識四:直購電實現不了電力市場化改革所要追求的目標,弄不好,這只殘缺的市場之手還會傷了市場。因此它不是電力市場的終極方向,僅僅是一種過渡方式,中長期加現貨市場才是現代電力市場的必然選擇。
●操縱直購電的六種表現
表現一:對用戶進行選擇性準入。用戶選擇定行業、定單位。如某省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電電壓等級110千伏及以上的電解鋁、重點鐵合金企業電解鋁鐵合金”為主。由此實現精準“扶持”。
表現二:交易規模的人為設定:各地出臺的直購電實施方案中,一般就直購電規模進行了預設。有的省出現路直購電規模與優先發用電計劃的沖突現象。
表現三:容量剔除的隨意性。一些省未進行“容量剔除”,失去了“容量剔除”對發電企業“惡性競價”的抑制作用。
表現四:價差等額傳導:部分省份只字不提單獨核定輸配電價之事,輸配電價按照電力用戶到戶目錄電價與發電企業核定上網電價之差收取,這種做法保全了電網公司現有的盈利模式和利益,不利于為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搭建了一個公平的電價市場化平臺。
表現五:只有年度安全校核:出現月度直購電發電量總量不匹配的情況。打個不文明但恰當的比喻:集團婚禮后一群男女同居一床——“亂”!
表現六:設定“囚徒困境”環境:某些省份出現了“惡性競價”的局面。出清的直購電量,既小于準入電廠發電量又小于用戶用電量時,有利于形成理性的直購電價。
后記:近期隨著大眾期盼的電改配套文件的下發,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關注和熱議。然而,現貨市場模式取代直購電市場模式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梢灶A見,直購電模式仍然是許多地區的主要選擇??偨Y直購電的經驗和認識直購電的缺陷,有利于我們不斷努力去完善和規范直購電市場,力爭防止其“基因”問題給電力市場化改革帶來負面作用。可喜的是,國家能源局《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中已經對此進行了充分的考慮。直購電市場必須引起大家的共同關注!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