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根據二審意見稿,草案共有12處主要變動,對機動車限行、區域內影響大氣的項目建設、信息公開等內容有較大修改。
取消地方政府對機動車限號的授權
二審稿中,給了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對機動車通行限制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限制機動車通行涉及公民財產權的行使,應當慎重;解決機動車大氣污染問題,已通過提高燃油質量、提高用車成本等方式解決;目前雖有一些地方限制機動車通行,但范圍限于城市區域,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范圍太大,會影響流通,分割統一市場。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限制機動車通行的社會成本高,群眾反響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據此,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最高法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研究員馬勇常年關注環保立法問題,他表示,如果國家層面法律規定地方可以限制機動車通行影響確實比較大,且限行雖然對治理大氣污染有一定幫助,但更多的可能是治理交通擁堵的方法之一。目前,比如北京等地區的地方性法規中已經有相關限行內容,所以國家層面也保留了地方的權利。
所建設項目或對相鄰省有影響需先會商
二審稿第五章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作了規定。但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發揮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作用,二審稿的規定過于原則,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等作出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檢測、統一的防治措施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二是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可能對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馬勇認為地區間的聯防聯控非常重要,但對于建議增加的第二點內容,他認為還應出臺細則,“重點地區”指的是哪些地區?什么項目可以界定為“可能對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要么在草案中作出規定,要么應由國務院或環保部出臺政策,否則操作性無法保證。
重點區域污染源和變化趨勢應公開
草案三審稿還新增了信息公開和群眾監督的內容。因為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5點相關規定。包括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排放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電子郵箱等;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于增加的信息公開內容,馬勇表示,業界一致認為信息公開只能加強,不能減弱,要貫徹預防為主的理念。他說,有些地區可能目前大氣質量還可以,但如果信息不透明,沒有接受公眾監督,可能就會逐漸變差,還是要讓公眾參與進來。對于增加的最后一點,馬勇建議把“重點地區”擴展到全國,因為大氣本來就是流動的,現在是重點區域未來可能就不是,反之亦然,不如全國統一公開,更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