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后立法要求市民必須定點定時投放垃圾,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可能被舉報、罰款,市民能接受嗎?據報載,日前深圳舉行立法聽證會,征求社會各界對《深圳市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管理辦法草案稿》的意見。
筆者認為,以立法形式對垃圾分類進行規范管理,方向是正確的。然而,采取強制手段要求市民承擔垃圾分類責任,動輒對市民進行處罰,不利于垃圾分類工作的順利推進。特別是,垃圾不分類怎么界定、怎么監管,由誰處罰等,缺乏可操作性,有損法律的執行力。在筆者看來,垃圾分類管理,堵不如疏,罰款不如收費。
長期以來,全國大多數城市的垃圾處理系統全靠政府投入資金運轉,投入渠道單一、處理經費短缺等問題已嚴重影響垃圾處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垃圾分類應在“征費管理”上破題,本著“誰產出,誰付費”的原則,從根本上解決資金嚴重不足、分類正確率有待提高、分類鏈條不暢通等問題。
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后,市民維護城市環境的意識會增強。每年繳納的垃圾處理費雖然不算多,但是能讓市民產生“自己污染,自己負責”的意識,從而起到一定警示作用,有助于垃圾處理工作的推進。
更重要的是,政府財政負擔會減輕。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將改變政府單一投入的模式,在政府牽頭、全民參與的前提下,逐步滿足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要求,使城市垃圾處理逐步走上市場化、產業化道路,步入“投入,產出;再投入,再產出”的良性發展軌道,從而推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體制改革,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垃圾無害化處理產業化運作格局。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