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地方干預招標
近年來,我國風電設備制造產業快速發展,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但也出現了市場無序競爭、部分設備技術水平和質量有待提高、地方保護現象嚴重、市場監管仍需加強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時等問題。
為此,《通知》要求,加強檢測認證確保風電設備質量,規范風電設備質量驗收工作,構建公平、公正、開放的招標采購市場,加強風電設備市場的信息披露和監管。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嚴禁地方政府干預招投標工作,建立規范透明的風電設備市場。
據《中國聯合商報》記者了解,近年來,我國風電機組招標采購過程中出現了地方保護主義、排他性的關聯交易以及盲目的風電設備制造企業與風電開發企業間的業務滲透和垂直整合,影響了公平、公正和開放的風電設備市場環境。
“一個南方省份的低風速風電規劃根本沒有我們的份,他們規定必須要用當地的風機品牌。”一位不愿具名的風機制造企業負責人對記者抱怨說,在風電行業里,有一些不能說的秘密:在一個地方開發風電必須要用當地的風機,討價還價下來,最好的結果是一半一半;電力集團既搞開發又造設備,既不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也不利于技術進步。
為此,《通知》明確,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以任何形式提出限制和排斥外地企業參與的規定,也不得通過配置風電項目開發資源的方式進行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
同時,《通知》提出,建立規范透明的風電設備市場。不鼓勵風電開發企業新建、控股或參股風電設備制造企業;不鼓勵風電設備制造企業新建、控股或參股風電開發企業;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牽頭起草風電設備采購標準合同,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規范采購行為,避免不公平的競爭方式。
這是當前制約我國風電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在接受《中國聯合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份文件就業內最為關心的設備質量和市場秩序兩大核心問題做出了關鍵性制度安排,分別從風電設備質量、風電機組質保期驗收、招標采購市場以及市場信息披露和監管四個方面進行了規范,通過具體的措施和機制使之前散見于各個政策文件當中的原則性指導意見落到了實處,讓行業有序發展有據可依,操作性很強。”
規范設備市場秩序
風電設備質量是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通知》要求,加強檢測認證確保風電設備質量。2015年7月1日起,接入公共電網(含分布式項目)的新建風力發電項目所采用的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風輪葉片等關鍵零部件,須進行型式認證。此外,型式認證結果的采信也得到了強化,未通過型式認證的機組,不允許參加招標。
秦海巖告訴記者,檢測認證是保證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的市場化管理手段。“首先,檢測認證可以促進產品質量提升,推動市場優勝劣汰;其次,支持風電產業技術創新,認證過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第三,有利于企業‘走出去’。目前有十幾個國家采信了國內認證機構鑒衡認證中心的認證結果,相當于拿到了走出去的一張通行證。”
據記者了解,國際上風電設備的檢測認證已有30多年的歷史,風能認證的發展歷程與風能產業發展同時起步。丹麥、德國等風電產業強國均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就建立了風電認證制度,德國甚至要求要獲得風電政策補貼,必須滿足其認證條件。
不僅如此,《通知》還要求規范設備驗收制度,健全市場機制。
據風能專委會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并網運行風電機組累計達6.2萬臺。按3年質保期推算,約有74%的機組,即超過4.5萬臺機組已過質保期或接近質保期結束,而實際情況卻是近3.4萬臺機組沒有進行質保期驗收,涉及質保金數額超過200億元。
秦海巖表示,市場機制不健全,缺乏統一的標準、明確的機制和暢通的信息公開渠道是根本原因。因此,《通知》提出了三點解決措施:統一質保驗收規范、建立質保期驗收和爭議解決機制、強化出質保驗收信息公開。
“《通知》此次提出‘分批出質保’的方式,是非常客觀科學的解決步驟。”秦海巖告訴記者,《通知》規定,“驗收完成后,如機組各項指標均滿足驗收大綱要求,則機組通過驗收,買方應盡快向賣方支付質量保證金。驗收未能全部通過的,可由買賣雙方共同協商,視驗收結論采取分批出質保的方式,按通過驗收的機組臺數進行結算和支付質保金。”這樣制造商不會因個別機組的質量問題,而拿不到整個項目合同的質保金了。同時,《通知》也提出“有限期”的責任處置方案原則,無論誰的責任都要達成一個有期限的處理方案,避免借故拖延。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一旦規范設備市場秩序得以落實,短期內擁有型式認證的風電設備企業有望迎來搶裝潮。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