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稅務總局消息,日前,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明確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經銷企業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并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加強成品油消費稅日常監管,有效打擊成品油企業利用變換產品名稱手段逃避生產環節消費稅違規行為。
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漢字防偽版是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為基礎,通過漢信碼代替字符密文存儲更多票面信息,應用漢字防偽版可以增強增值稅發票票面關鍵信息的防偽能力,擴展光學字符識別對票面更多內容的識別,比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更能杜絕高技術、深層次騙稅行為。2012年6月1日起,稀土行業率先推廣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
將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有利于防止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現有防偽稅控系統只加密發票七要素的局限性,通過偽造發票、篡改發票信息等手段非法謀利。可以實現采集成品油經銷企業進、銷項專用發票的貨物名稱定期比對,跟蹤檢查比對不符的情況,以杜絕不法企業利用“變名”手段偷逃稅。
該負責人稱,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對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類輕質油均納入石腦油征稅范圍,對重質油均納入燃料油征稅范圍。稅收征管實踐發現,少數煉油生產企業和成品油經銷企業存在“變名”問題,有的煉油生產企業將應稅油品以化工產品的名義銷售給成品油經銷企業,成品油經銷企業再將這些“化工產品”變換名稱改為應稅油品,銷售給用油企業,通過變換產品名稱逃避生產環節消費稅。此后稅務總局曾發布公告,進一步明晰應稅油品征收范圍,將成品油經銷企業“變名”行為列為成品油生產加工行為征收消費稅。
為了克服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技術缺陷,便于基層稅務機關通過比對進、銷項專用發票貨物名稱,判別成品油經銷企業變名行為,稅務總局決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經銷企業(包括:加油站及從事成品油批發和零售的經銷企業,含商務部備案的成品油經銷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并不得匯總開具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
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全面采集成品油經銷企業進、銷項專用發票的貨物名稱定期比對,對比對不符的情況跟蹤檢查,杜絕利用“變名”手段偷逃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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