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這部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共7章,包括總則、生態安全布局、生態保護修復、生態風險防控、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本法所稱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區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云南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法律明確,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自然恢復為主,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堅持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科學防控、系統治理。
法律規定,國家統籌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布局,明確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建設,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法律明確,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從嚴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法律還規定了青藏高原國土空間利用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等制度措施。
法律提出,國家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法律對雪山冰川凍土、河湖、草原、森林、濕地等生態系統要素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作出規定,加強三江源等核心區域重點保護,強化青藏高原珍貴瀕危或者特有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規定了建立完善生態廊道、水土流失防治、綠色礦山建設等制度措施。
在生態風險防控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態風險防控體系,規定了氣候變化監測預警和評估、自然災害調查評價和監測預警、重大工程生態影響監測、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等制度措施。
在保障與監督方面,法律明確了財政、金融、稅收、生態保護補償等支持政策。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