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規定,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日前,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就深化電價改革有關事項發出通知,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
根據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天津市燃煤發電電量原則全部進入市場,上網電價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其中基準價為每千瓦時0.3655元,上下浮動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的幅度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通知強調,保持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穩定。居民(含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執行居民電價的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仍執行現行政府制定的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天津市風、光等低價電源優先保障居民、農業用電。
通知提出,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市場。電網企業首次向代理用戶售電時,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用戶。有序放開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工商業用戶進入電力市場的,按照市場價格購電;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代理購電價格主要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改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其代理購電價格按照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在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前,代理用戶用電價格仍按照原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執行。
通知要求,做好與轉供電價格政策銜接。轉供電主體按照天津市《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的通知》要求,對終端用戶按政府制定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收取電費的,應調整收費方式,可按平均購電價或分攤電費的收費方式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與電價市場化改革政策有效銜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