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下降10%的目標要求,現就利用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督促自備電廠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等電價空間,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二、以上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三、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通過停征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擴大一般工商業用戶參與電力直接交易規模、從跨省跨區現貨市場直接購買低價電量等方式,進一步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四、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抓緊研究提出再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具體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底前報我委(價格司)備案后實施。
五、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將今年以來國家部署的各項降價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不得挪作他用;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各項降價措施平穩實施;要認真開展降價措施落實情況自查,抓好各項措施落實,做好迎接第三方評估和國務院第五次大督查的準備。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我委(價格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7月19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