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關于推進“互聯網+”智慧能源發展的指導意見》發布以來,國家先后推動了多能互補集成優化、“互聯網+”智慧能源等各類示范項目。2017年7月《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國家以園區微網為落腳點,推進建設多能互補、集中與分布式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的新型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目前我國推動能源互聯網和各類園區微電網建設過程中,缺乏相關商業模式、市場機制及關鍵技術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發改能源[2017]133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中定義的“自治”和“友好”兩大特征,微電網內部需具備電力供需自平衡能力,對外需與大電網進行友好互動。隨著能源互聯網商業模式和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中各類型交易的逐步推進完善,并網型微電網將開啟內外兩級售電模式。下面將針對內外部兩級售電模式展開分析。
一對內交易模式的多元化
《辦法》中強調“微電網應適應新能源、分布式電源和電動汽車等快速發展,滿足多元化接入與個性化需求。結合城市、新型城鎮及新農村等發展需要,鼓勵利用當地資源,進行融合創新,培育能源生產和消費新業態。”
基于上述基本原則,在電力市場交易方面,微電網內部可開展傳統售電業務、多元能源交易模式以及輔助服務等:
微平衡自主交易模式
微平衡交易是基于大系統分解原理和協調控制的基本思路,將集中決策與分散化決策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起一個具有多級、分散、協調和最優控制性能的經濟交易系統。
“微電網運營主體作為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售電公司)”開展售電業務。”引導園區內的企業、居民用戶與分布式資源、需求側響應資源、儲能資源之間通過微平衡市場進行局部自主交易,通過實時交易引導能源的生產消費行為,實現分布式能源生產、消費一體化。
參與需求側響應
“微電網運營主體要鼓勵電源、用戶積極參與負荷管理、需求側響應。”培育虛擬電廠、負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場主體,增加靈活性資源供應。鼓勵用戶自主向大系統提供用能響應、調頻、調峰等靈活的能源服務。
多能源靈活交易
“鼓勵微電網內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根據這項政策要求,未來應當建設多能源靈活交易平臺,支持風電、光伏、水電等綠色低碳能源與電力用戶之間實現直接交易。挖掘綠色能源的環保效益,打造相應的能源衍生品,面向不同用戶群體提供差異化的綠色能源套餐。
微電網內部市場相對于外部市場,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可針對各類型的交易模式在微網內先行進行實踐。
二作為市場成員參與外部市場
在參與外部市場交易方面,《辦法》中明確了微電網的電力市場成員身份。定義如下:“對于一般的電力交易和售電業務,微電網運營主體應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并將作為獨立的電力市場主體,在具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履行準入程序后,作為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售電公司),開展售電業務。”
同時,針對微電網可參與的交易類型,《辦法》中也有一定的描述。
參與批發市場交易
“微電網運營主體將負責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電力電量交換,并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承擔與外部電網交易電量的輸配電費用。”
微電網可作為一個整體,基于各地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及實施細則參與市場交易,微電網在參與外部電力市場交易中,相當于售電企業這樣的一個市場成員角色,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直接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兩級需求側響應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微電網所在地區需求側管理政策。并入電網的微電網可視為可中斷系統,不納入《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對電網企業的考核范圍。”
在微電網內部,運營主體鼓勵電源、用戶積極參與負荷管理、需求側響應;在微電網外部,微電網作為一個成員參與所在地區的需求側響應。同時,微電網可作為可中斷負荷,增加負荷需求彈性、削減電網峰荷。因此,可通過構建兩級需求側響應機制,協調微網內外部資源情況,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有償輔助服務
“探索建立微電網可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的可中斷負荷調峰、電儲能調峰、黑啟動等服務補償機制,鼓勵微電網作為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由微電網運營主體根據微電網自平衡情況自主申報備用容量,統一繳納相應的備用容量費用。”
這項規定明確了微電網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成員身份。在國家《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試行)中鼓勵采用競爭方式確定輔助服務提供主體。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調峰、自動發電控制、備用等服務總需求量,各主體通過競價的方式提供輔助服務。輔助服務提供主體較多的地區,可以通過競價方式統一購買系統所需的無功和黑啟動服務。微電網作為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可參與輔助服務市場,通過競價方式提供有償輔助服務。
基于《辦法》的出臺,使得微電網在商業模式與交易機制上有了更進一步的推進,通過內外兩級售電模式的協調,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模式,推動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建設。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