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消息,《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確定具體稅額。
其中,遼寧、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確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根據環保稅法確定的最低限額征收,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
京津冀和周邊省份則普遍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確定了較高的具體適用稅額。日前召開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均按環保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上限執行。
河北省將環保稅大氣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稅額分為3檔,分別按照環保稅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的8倍、5倍和4倍執行。最高一檔稅額為:應稅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9.6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實行全省統一標準,按環保稅法規定的最低稅額的4倍執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