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增量配電業務”放開的是配電網,但如配電網中大用戶不用配電網的電,搞起了分布式電源和微電網,勢必影響配電網的收益。如果不在特許經營權招標時候把這個事說清楚,將來配電網業主和分布式電源、微電網的糾紛就是必然的。今天陽光下的電改專欄,陽光所ERE研究中心葛志堅律師為您“掰一掰”增量配電業務和微電網、分布式電源的關系。
1增量配電網業務范圍界定
增量配電網并無清晰的法律定義,各省電改方案中的描述多數是從區分電網企業資產產權角度來界定,如山西電改方案規定:“對于歷史形成的,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和晉能集團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可視同為增量配電業務”。
各省方案中的界定只解釋了何為“增量”,并未明確“配電業務”的范圍。《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發改能源〔2017〕1339號)規定:“微電網是指由分布式電源、用電負荷、配電設施、監控和保護裝置等組成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從技術角度來看,微電網當然屬于配電網。授予投資人增量配電網的特許經營權,是否連“微電網”經營權一并授予卻并不清晰。
2權利獲得方式差異
從現行規定看,增量配電網業務一般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授予,而分布式電源采取備案方式,微電網采取“源-網-荷分別進行核準(備案)”方式。
上述權利授予方式的差異,對于投資人的風險在于,政府一方面通過特許經營方式授予了投資人配電網的特許經營權,另一方面卻不停的在繼續“發牌”,核準(備案)分布式和微電網項目。對于政府方的風險在于,如增量配網特許經營權利人認為其特許經營包含了分布式電源及微電網,勢必會拒絕或“刁難”分布式電源及微電網的接入。
此外,《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微電網運營主體應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承擔微電網內的供電服務。”微電網必須取證,取證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要明確微電網與配電網的配電區域劃分。所以,授予增量配電網特許經營權區域將不再會是“一整塊”地盤。
3操作建議
在燃氣特許經營領域,隨著進口LNG資源逐年增加和價格競爭力增強,很多工業燃氣用戶,紛紛放棄管道燃氣,轉而選擇價低的LNG“點供”,導致了工業“點供”是否侵害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爭議糾紛。增量配電網與微電網、分布式電源的矛盾與燃氣領域“點供”類似,應該在特許經營權設置階段做好防范工作:
1、在授予增量配電網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我們建議對特許經營權是否包含分布式電源及微電網作出明確界定;同時,應在特許經營權協議中對分布式電源、微電網的定義作出明確(可引用國家發改委文件中的定義)。
2、對于政府方而言,在增量配網特許經營權不包含微電網、分布式電源的情況下,應明確增量配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接入的問題,把配電網接入監管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3、對于投資人而言,如增量配網特許經營權不包含微電網、分布式電源,一方面應改善服務提高競爭力,另一方面也可積極參與分布式電源和微電網的投資建設工作,做到“肥水不流外人田”。
責任編輯: 江曉蓓